游泳字[2012]2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要求,2013年度跳水项目注册工作将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并于2013年1月31日结束,为更好的贯彻竞体司对运动员注册的要求,结合跳水项目特点,现通知如下:
一、运动员注册
(一)跳水项目的所有运动员均须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网络系统进行注册。
(二)参加少儿比赛、青年比赛以及全国比赛的运动员须为注册运动员,不注册者不得参加我中心主办的任何跳水比赛。
(三)各单位须认真逐条的学习《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项目运动员、教练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体竞字 [2010] 7号文件以及体竞字 [2011] 18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区别对待首次注册、年度确认、重新注册、解放军运动员的注册和双重注册的情形。
(四)原代表资格协议到期,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该运动员就其新的代表资格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原注册单位在本年度注册期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申请注册优先权报告”,经我中心核准后,方可在注册优先权期限内保留该运动员的原代表资格。
(五)原代表资格协议到期,原注册单位未能与该运动员就其新的代表资格达成一致意见,且原注册单位未在本年度注册期内向我中心书面提出“申请注册优先权报告”的,自本年度注册截止日期起三个工作日内,由该运动员向我中心书面提出“注册申请”,同时由新注册单位向我中心上报与该运动员签订的《全国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和《跳水运动员运动经历表》各一份,经我中心批准后,可进行网络注册。
(六)业余运动员在进行网络注册时须按专业运动员注册程序进行注册,有关单位请自行在原始书面资料和本单位备案材料中加以区别。
(七)除体竞字 [2010] 7号文件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重新注册的运动员还须另行提供《跳水运动员运动经历表》一份(附后)。所有提交给中心的书面材料,须加盖省级(或同级)体育部门公章方为有效,凡因材料不齐或填写资料不符合要求而造成运动员注册失败,该后果由注册单位承担。
二、教练员、裁判员注册
各注册单位分别填写电子版教练员、裁判员注册信息汇总确认表(新注册的和确认的各分两张表),发送电子邮件至divingchn@126.com即可。
未注册的裁判员不能执裁我中心主办的任何跳水比赛。
三、注册缴费
(一)各单位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需缴纳500元单位注册费;另每名注册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需缴纳20元个人注册费。
(二)各有关单位须在须通过银行汇款缴纳。2012年度个别未缴纳注册款项的单位,请于本注册期内一并办理。根据中心财务相关规定,欠缴或者不按期缴纳注册费的单位,其注册手续不予受理,后果自负。汇款方式如下:
户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账号:7112210189800000918;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崇文支行。
财务联系人:董老师 电话:010-67104554
注册联系人:付玉超 电话:010-67170586
附件:跳水运动员经历表
教练员、裁判员注册信息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