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字〔2019〕302号
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改革与进步,游泳项目的比赛和裁判员执裁的方式、方法也在随之进行着改革和创新,对于我国游泳裁判员的工作水平和整体素质要求也在不断的提高。为吸收更多的人才加入游泳裁判队伍,巩固我国高水平游泳裁判队伍建设,提高全国游泳裁判员的执裁水平,培养更多的优秀游泳裁判员,按照《游泳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我中心将于2020年1月3日至11日在安徽省蚌埠市,2020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期间进行国家级游泳裁判员考试,并由ac米兰官方网站裁判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专业理论及业务培训并进行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袁守龙(总局游泳中心)
副组长:贾蕾(女,总局游泳中心)
成员:董寅莹(女,总局游泳中心)、孙征(总局游泳中心)、华民(浙江)、白钢(北京)、于晓光(辽宁)、梅雪雄(福建)
二、培训考核安排
1月3日报到,1月4日上午游泳专项技能测试,1月5日(下午)至6日(上午)理论培训,1月6日下午理论考试及赛前准备,1月7日至10日执裁实践考核,1月11日离会。
三、经费
(一)参加考试人员食宿费每人每天220元;
(二)培训考核小组人员的经费由我中心负担。
四、要求
(一)必须出示一级游泳裁判员证书原件(带赛区核验);
(二)必须自备白鞋。
(三)凡发现舞弊行为者当即取消考试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2年内不予申报国家级裁判考核。
五、报到时间和地点
请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和参加考试人员于1月3日报到,报到地点: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东海大道5183号安徽水利和顺大酒店,会务组联系人:吴杨 17705527705,办公室:0552-2045114,酒店联系人:胡蓉 15055257680 ,办公室:0552-2088003。
六、报考资格
(一)必须符合报考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条件的(见附件1)方可报名。
(二)凡报名参加考试的裁判员必须由省级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名,填写《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1份(见附件2),加盖省级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公章,交2寸彩照1张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一并于2019年11月25日前邮寄至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以邮戳为准),过期不予受理。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4号游泳中心游泳部,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7,联系人:董寅莹、孙征。
七、分配名额
(一)浙江,山东,陕西各4名;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安徽,各3名;河北,上海,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各2名;内蒙古、黑龙江,江苏,福建,海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新疆,解放军,北体大各1名。
(二)特殊人才:
1、获得过奥运会游泳比赛、亚运会游泳比赛、世界游泳锦标赛前6名,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锦标赛前3名,以上比赛接力项目除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经各省级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可单独申报(附获奖证书或成绩单),不占用分配名额。每个单位最多报1人。
2、宣告、发令、编排、检录,以上4个岗位如有能力十分突出的游泳裁判员,由各省级游泳裁委会书面报告(报告中须附执裁经历)推荐,经各省级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且符合报考条件的游泳裁判员,可单独申报,不占用分配名额。每个单位最多报1人。
八、资格要求
(一)各单位原则上需按照分配名额执行。
(二)请各单位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审核申报国家级游泳裁判员的资格,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三)经总局游泳中心游泳部审核申请后,将在ac米兰官方网站上公布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四)请在申请表上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附件:1、国家级游泳裁判员报考条件和考试内容
2、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
3、酒店交通路线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9年11月04日 |